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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最長擴充至118年2月28日止,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9萬6,010元,說明如下:
115年度契約即將期滿時,廠商得提出續約之申請,經機關評定廠商履約期間執行情形優良,且無違反契約之情形後,機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除議價程序,以原契約條件及比照原契約之單價向廠商辦理次年度後續擴充,每次續約1年,期限最多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7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營業項⽬:E606010⽤電設備檢測維護業或電氣技術顧問公司或
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相關者)以上證件符合其中⼀項即可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納稅證明(最近⼀期或前⼀期)。
2.廠商信⽤證明(查詢⽇期應為截⽌投標⽇前6個⽉內始為有效)。
3.押標⾦繳納憑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國114年11⽉14⽇17時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14年11⽉17⽇17時前,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6.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項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7.本採購案為⼀段標,預計決標⽇同開標⽇。
8.詳餘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