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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案若契約期限屆滿而機關尚未完成次年度之採購作業時,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本契約1至2個月,廠商應配合機關之需求延長。
2. 本案契約期滿前,廠商得提出續約之申請,經機關評定廠商履約期間執行情形優良,且無違反契約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7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除議價程序,以原契約條件及比照原契約之單價辦理續約事宜,期限最多1年,續約年度亦包含延長1至2個月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210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9樓多功能活動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性質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7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E606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或電氣技術顧問公司或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相關者)以上證件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2.其他詳見資格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2.廠商信用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內始為有效)。
3.押標金繳納憑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12月25日17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6.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項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7.本採購案為一段標,預計決標日同開標日。
8.詳餘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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