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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字數限制,刊載於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9樓多功能活動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應檢附新臺幣12萬元之押標金,並不得以公司支票繳納。得標廠商需繳納契約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決標日期預定為開標日。本案不公告底價。
三、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若履約期限屆滿而機關尚未完成次年度之採購作業時,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本契約1至2個月(增購上限為新臺幣52萬元),機關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本案履約期限屆滿前,廠商得提出續約之申請,經機關評定廠商履約情形優良,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辦理新年度之續約,以1年為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機關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若次年度基本工資遇有調整,續約得採議價方式辦理。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10年11月18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詳如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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