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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年度內增購本契約價金10%之權利,除另有約定者外,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表所訂單價核計之。另本案契約期滿前,廠商得提出續約之申請,經機關評定廠商履約期間執行情形優良,且無違反契約之情形,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辦理新年度契約之議價及續約,每期續約1年,最多以2期為限,即至108年12月31日止。續約年度亦包含於該年度內增購契約金額1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7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C701010 印刷業、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或I501010 產品設計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需檢附:
1.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無退票紀錄(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查覆單應加各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為有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5萬元)
6.投標書。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二、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本採購廠商採電子領標(www.geps.gov.tw)但不辦理電子投、開標及現場領標。
三、
開標時間及地點
本案訂於105年12月6日(週二)下午2時30分於本館總館10樓會議室開標(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10樓)
四、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採購案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第1階段開標為資格審查,訂於105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辦理(廠商可不到現場);第2階段為服務建議書評選及簡報,評選簡報時間訂於105年12月13日(週二)下午2時整假本館總館10樓會議室辦理(餘詳如招標文件)。
3.本案需求規格詳徵求服務建議書說明文件,若有疑問,請洽推廣課藍小姐(27552823轉2112)。
4.機關106年度相關預算若因遭刪減或未完成法定程序,致無法履行本契約原定工作項目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經雙方書面同意變更本契約,除廠商已履行部分外,不得請求賠(補)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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