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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後續增購契約金額60﹪之權利,保留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止,除另有約定者外,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表所訂價額核計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7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應與本案採購服務之特性(CN0101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或其他與本案相關者)相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需檢附:
1.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無退票紀錄(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查覆單應加各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為有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8萬5,000元)。
6.投標書。
7.需求詳細表。
二、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本採購廠商採電子領標(www.geps.gov.tw)但不辦理電子投、開標及現場領標。
三、
開標時間及地點
(開標日期為預定決標日):本案訂於105年9月20日(週二)上午9時30分於本館總館10樓會議室開標(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2段125號10樓)
四、
其他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9月14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五、餘詳如(補充)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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