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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於107年履約期間,因本處職工退休,需增補委外服務人員,增購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75萬6,000元為限。增購之決定按經費補助與實際需求狀況而定。
2.如廠商履約良好,將於民國108年辦理續約,後續擴充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為期1年。並俟108年度法定預算通過後與廠商辦理議價後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7號7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7號1樓服務櫃檯收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須知規定)。
3.廠商信用證明(詳如投標須知規定)。
附加說明
1.本案原訂開標日期若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處停止上班,順延於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開標,不另行通知。
2. 為使開標作業順遂,開標時投標廠商請指派人員,攜帶授權書(負責人親
自出席者免附)、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書相同之授權
章)到場,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
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
3.本案先進行資格審查,於審查通過後,再行告知評選日期、時間與地點,廠商簡報序位為投標順序(最早投標者,為第一位進行簡報廠商)。
4.餘詳如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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