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8616942#251、253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建國街2號(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建國街2號(總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到114年12月31日(詳需求項目及第一次聘用期間容許7-14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頒訂最新版本之勞務契約範本114.5.19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若有疑義,該於114年8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要求釋疑,本機關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於114年8月27日前答覆。
二、開標後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使得參與評審。114年9月5日上午9時00分辦理開標,資格符合。其評審、議價及決標等時間,本機關將另行通知。
三、廠商僱用派駐勞工,應保障該勞工年資不中斷,廠商僱用本中心原派駐勞工之休假得合併計算,轉任勞工必須給予舊單位7日另聘新人期間。
四、特別說明本案工作內容及勞工資格條件:(與A11403標案工作內容明顯不同,請廠商務必參閱需求書再投標)
(一)、本採購案等標期延長為14天。(變動)
(二)、工作內容區分2人負責,細項說明:(變動)
1、第1位人員具備:
(1)、協助硬體設備管理維護:教室視聽、麥克風、器具、設備等維護及定時巡檢紀錄。
(2)、水電簡易處理維護:水電、管路、燈具等簡易修繕及不定時巡檢紀錄。
(3)、持有駕駛執照且會駕駛自用小客車為佳。
2、第2位人員具備:
(1)、支援廚房業務:協助洗菜、打菜盛盤、廚房用品清潔維護等。
(2)、未支援廚房時協助研習事務:
甲、教室管理:講桌、桌椅、白板等日常清潔維護及研習事務協助。
乙、特定研習班或特殊活動時宿舍整理維護:維持整潔、床包及枕頭收納於櫃子,需使用時依通知配合辦理。
丙、庭園花卉簡易維護:庭園之花卉澆水維護、雜草清除及積水容器排除。
(3)、持有駕駛執照且會駕駛自用小客車為佳。
(三)、派駐勞工資格條件
1、身體健康、行動正常(支援至市府及外勤取件、搬重物及便當等)。
2、具國中以上畢業學歷。
五、鑑於本中心位於山上聘用人員不易,容許以決標日後14天新人報到彈性。
六、經費新臺幣55萬元整以7月1日到12月31日,不足月以比例實際換算為主。
七、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訂最新版本之勞務契約範本114.5.19版-勞工薪資保證基本薪資1.1倍及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114.7.9版
八、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