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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_105102@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期間上限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6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現金付款)
開標地點
本所第一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秘書室總收文(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6樓)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契約採用本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報紙業、廣告傳單分送業或其他工商服務業(報紙分送業務)任一項符合。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
四、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領購:至本所六樓秘書室洽購光碟,工本費每份100元,並請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時間。
2.郵購:函購光碟工本費每份100元,須另附貼足快捷或限時掛號郵資之中型回郵信封一只,信封上請註明函索案號與標的名稱,並請自行斟酌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 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
二、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於107年11月26日前以書面提出,本所釋疑之期限為107年11月28日。
三、採電子領標者或人工領標,均須附上領標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本次公告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但需自行修正開標日期等資料)。
四、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採單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907人係供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2.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3.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期違約金。
4.本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五、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80%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六、本採購案開標方式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開標日(107年11月30日)為預定決標日。
七、本案公告底價:每人每月新臺幣300元整。
八、如針對履約內容有疑義者,請電洽(02)25031369分機510(鄭小姐);如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5031369分機609(林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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