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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大同區公所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業(CC){含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
2.電器承裝、安裝業(E601){含電器承裝業(E601010)、電器安裝業(E601020)}
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含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
4.廣告業(I4){含廣告業(I401)}
5.產品設計業(I501){含產品設計業(I501010)}
6.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含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
7.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
8.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
(僅須任一項符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機關秘書室領取。
(2)郵遞購領: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機關,並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提早郵購,倘來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據,電子領標者亦請檢附,俾憑查驗。
3.押標金:無須繳納。
4.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5.廠商投標時應檢附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1式8份)等資料置入投標封內。
8.本採購案訂於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整假本機關第1會議室辦理開標作業,訂於106年1月13日上午10時整假本機關第1會議室辦理評審。
9.若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5975323分機210瞿小姐;若對採購規格有疑問請電洽02-25975323分機803柯先生。
11.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月5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106年1月10日。
12.本案預算因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立法程序完成後決標自動生效。預算未通過前,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若該預算經立法機關刪減,本機關有終止契約或依通過之預算金額辦理契約變更之權。又因上開情事致衍生損失者,本機關均不負賠償責任。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電話:02-25975323分機210、傳真:02-2597514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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