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t_689@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大同區公所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至105年12月15日或上限金額用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3.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
4.園藝服務業(A102080)
(僅須任一項符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所秘書室領取。
(2)郵遞購領: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所,並自行預估郵寄往返時間,提早郵購,倘來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領標憑據,電子領標者亦請檢附,俾憑查驗。
3.押標金:3萬元整。
4.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5.保固保證金:結算金額(扣除植栽保活保證金)之3%。
6.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本採購案將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7.廠商投標時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影本須與正本相符,並自封面印至封底,不可漏頁(可縮印,但仍須清楚可辨示手冊記載內容)。
8.本案預算金額無法保留,廠商必須於105年12月15日前完工。
9.若對採購程序有疑問請電洽02-25975323分機209黃小姐;若對採購規格有疑問請電洽02-25975323分機305張小姐。
10.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於105年9月14日前以書面向本所提出,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105年9月19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電話:02-25975323分機209、傳真:02-2597514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