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
聯絡電話
(02)87878787#115或884
電子郵件信箱
bh_ssda102@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以現金或匯(支)票支付。另郵購者請另附60元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自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工程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等內容。)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E801060室內裝修業:
應檢附: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4)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E80107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2.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前(即民國106年6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電 話:02- 87878787-115,傳真:02-27615387,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電子領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本工程無給付預付款。
5.押標金:新臺幣3萬3,000元整。
6.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7.決標日期:預定同開標日期。
8.決標原則:最低標決標。
9.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
10. 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不得採用前次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另如親至本所採取人工領標者,可持前次領標收據前來換領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11.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如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2.投標書標價超過預算金額為無效標。
13.本標案已簽奉核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並已授權開標主持人於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時,得現場重行檢討底價或核定底價,以利如需現場辦理議價作業之進行。
1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本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招標文件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5.投標書或詳細價目表請依投標須知第57點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之格式確實填寫或鍵入,以避免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查時有判定為無效標之情況發生。
16. 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日期為準。
(2)工程自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或上限金額(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新臺幣66萬4,451元整)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前述第1、2款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交辦期限。
17.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辦理履約:
期間數量不確定之為預約式契約採購,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以實作數量結算。
18. 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詳如招標文件。
19. 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有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時,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 = (實際底價×0.8 -標價)×契約上限金額 / (各項目預算單價乘
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