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
聯絡電話
(02)87878787#115或124
電子郵件信箱
bh_ssda019@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以現金或匯(支)票支付。另郵購者請另附60元回郵信封。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10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5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工程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E801060室內裝修業。
應檢附-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4.E901010油漆工程業。
應檢附-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2.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電 話:02-87878787-115,傳真:02-27615387,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9樓〉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3.電子領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4.本工程無給付預付款。
5.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5,000元。
6.決標日期:預定同開標日期。
7.決標原則:最低標決標。
8.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
9.採人工領標者,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不得採用前次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另如親至本所採取人工領標者,可持前次領標收據前來換領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10.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比照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如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1.投標書標價超過預算金額為無效標。
12.本標案已簽奉核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並已授權開標主持人於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時,得現場重行檢討底價或核定底價,以利如需現場辦理議價作業之進行。
13.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本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招標文件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4.投標書或詳細價目表請依投標須知第57點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之格式確實填寫或鍵入,以避免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查時有判定為無效標之情況發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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