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得與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項目若屬原契約詳細表項目,除另有約定者外,依照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延長履約期間之執行工作核算,免另召開議價程序,以換文方式辦理;若屬新增項目(因應本府及本處業務或政策上的變動需求,後續提供需求)以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廠商辦理議價程序。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萬6,000元整,後續擴充增購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3號6樓本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3號6樓本處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14年08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22184號函修頒勞務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F210010鐘錶零售業、F110010鐘錶批發業、JA02040鐘錶修理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底價】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價格給付「新臺幣(下同)106萬元整」,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二、招標內容如有疑議,應於114年11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
三、本案預計採購金額共計116萬6,000元(含依業務需要辦理後續擴充決標金額10%),預算來源為115~117年度「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支應。115年度編列27萬9,600元,剩餘經費擬於116~117年度各編列44萬3,200元,惟若115~117年度所需經費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其他因素,本機關有權變更、修改或撤銷本契約書,廠商不得要求補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秘書室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