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三號六樓本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三號六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算3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處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4年08月27日府工採字第1143022908號函修頒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
所營事業項目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其項目列有「儀器」之製造買賣業務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一、【底價】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價格給付(新臺幣3,880,000元整),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114年10月4日前)
三、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300015500號函釋例,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案件,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於招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者,該評選項目不適用「價納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之規定。
四、評選時間:114年10月21日(二)上午10:00於本處會議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秘書室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