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v_ps163@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三號六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工本費(郵遞購領者須附足額回郵信封)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三號六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25日曆天內將標的安裝測試完畢符合契約約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繳納憑據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801010室內裝潢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25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機關指定之場所進行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部分工項(如清運及組裝)須配合機關需求於指定例假日進行)。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1/4(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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