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1樓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1樓總收文櫃台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擇1項符合)
A.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印刷相關。其他依法令無須訂定章程者,免附章程,惟營業項目應與印刷相關。
B.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需有「C701010印刷業」、「C702010製版業」、「IZ10010排版業」、「J304010圖書出版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其他與設計、印刷相關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投標廠商6家以上,始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若嗣後申請,則於本處12樓秘書室採購股辦理資格審查。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機關將於116年3月及117年3月逕自相關網站查證檢討修正名單,名單有效期限至117年12月31日,必要得延長至118年新名單產生時。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115年至117年經常性印刷品採購案(一般印刷及電腦套版印刷)之後續邀標。
附加說明
1.本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之後續邀標方式,以公告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每單月公告一次為原則)。
2.本案之後續邀標,如預計採購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標廠商須簽署承諾書作為履約依據;如預計採購金額逾15萬元者,得標廠商須簽署契約書作為履約依據。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未盡事宜,詳如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址:11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11樓、電話:02-23949211分機441黃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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