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122913 已決標公告

114年印表機租賃案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決標日:114/07/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寰強科技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162,800
原始預算
$ 4,211,800
底價金額
$ 4,211,800
決標折數
98.8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機關代碼 3.79.3.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威信
聯絡電話 (02)23949211#443
機關代碼 3.79.3.1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2樓
聯絡人 吳威信
聯絡電話 (02)23949211#443
傳真號碼 (02)23949211
電子郵件信箱 ct-3641@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期間以3年為限(至117年12月31日為止),後續擴充金額為12,635,400元,後續擴充條件將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決標單價訂約)核算付款,後續契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相關經費仍須視臺北市議會通過之預算進行調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4/07/24
原公告日 114/07/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7/29 17:00
開標時間 114/07/30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2樓懇談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1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1樓總收文櫃台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最新版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財物案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須為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等(僅須任一項符合)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 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第1次更正公告,變更說明如下: 1.本次更正公告變更招標文件為「投標封套」,修正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本次變更雖非屬重大改變,惟依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本次更正已逾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故延長等標期1日。 3.本案截止投標日更改為114年7月29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更改至114年7月30日10時。 4.本次更正公告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7月25日(星期五)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同年7月28日 (星期一)。 5.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6.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4年7月17日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總價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NT$4,211,800)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即114年7月21日(星期一)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同年7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電子領標 :本採購案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請上該網站首頁下載。
其他:截止投標 :投標文件須於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1樓總收文櫃台)
其他:開標日期 :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
其他: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2樓懇談室(本處門禁於開標前開放15分鐘,逾開放時段有進出需求,請洽本處分機02-23949211轉884)。 6、得標廠商製作契約書副本時,須以電子契約書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威信
聯絡電話
(02)23949211#443
機關代碼
3.79.3.1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2樓
聯絡人
吳威信
聯絡電話
(02)23949211#443
傳真號碼
(02)23949211
電子郵件信箱
ct-3641@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期間以3年為限(至117年12月31日為止),後續擴充金額為12,635,400元,後續擴充條件將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決標單價訂約)核算付款,後續契約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相關經費仍須視臺北市議會通過之預算進行調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4/07/24
原公告日
114/07/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7/29 17:00
開標時間
114/07/30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2樓懇談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1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1樓總收文櫃台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最新版本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財物案無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須為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等(僅須任一項符合)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 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第1次更正公告,變更說明如下: 1.本次更正公告變更招標文件為「投標封套」,修正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本次變更雖非屬重大改變,惟依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本次更正已逾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故延長等標期1日。 3.本案截止投標日更改為114年7月29日下午5時,開標時間更改至114年7月30日10時。 4.本次更正公告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7月25日(星期五)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同年7月28日 (星期一)。 5.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不另索費。 6.其餘事項仍依原招標文件及刊登於114年7月17日之招標公告內容辦理。 --------------------------------------------------------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總價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NT$4,211,800)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期限,即114年7月21日(星期一)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同年7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電子領標
:本採購案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請上該網站首頁下載。
其他:截止投標
:投標文件須於114年7月28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1樓總收文櫃台)
其他:開標日期
: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
其他: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2樓懇談室(本處門禁於開標前開放15分鐘,逾開放時段有進出需求,請洽本處分機02-23949211轉884)。 6、得標廠商製作契約書副本時,須以電子契約書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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