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31076E26 已決標公告

古蹟圓山貯水池通氣塔緊急搶修及周遭環境整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14/01/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凱壹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96,000
原始預算
$ 596,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莫明傑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莫明傑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m2jay925@water.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9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06 17:00
開標時間 114/02/07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處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古蹟圓山貯水池通氣塔緊急搶修及周遭 環境整理工程」案施工監造驗收完成後,報文化局備查, 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 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主持人須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吳德村先⽣、電話:02-28882107。 ⼆、本案為固定價格給付,公告固定費⽤為新臺幣596,000元整。 三、本案採電⼦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領標者,須重⾏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開標⽅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企劃書及附件請⾃⾏封裝後⼀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基本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審及第3階段:議價作業)。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4年2⽉3⽇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2⽉3⽇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抬頭名稱:「臺北⾃來⽔事業處」。 七、截⽌收件⽇或開標⽇為辦公⽇,⽽該⽇因故停⽌辦公,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契約於決標次⽇起15⽇內簽訂。 九、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表所列之⼈⼒項⽬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一、本案不限定中⼩企業參與。 ⼗二、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三、疑義、異議受理窗⼝:臺北⾃來⽔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安區⻑興街131號。 ⼗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1次請領契約價⾦前完成電⼦統⼀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時提出電⼦統⼀發票,無統⼀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須採紙本統⼀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六、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簽章製作電⼦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申請⼯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聯絡人
莫明傑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莫明傑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m2jay925@water.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9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06 17:00
開標時間
114/02/07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處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古蹟圓山貯水池通氣塔緊急搶修及周遭 環境整理工程」案施工監造驗收完成後,報文化局備查, 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 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主持人須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吳德村先⽣、電話:02-28882107。 ⼆、本案為固定價格給付,公告固定費⽤為新臺幣596,000元整。 三、本案採電⼦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領標者,須重⾏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開標⽅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企劃書及附件請⾃⾏封裝後⼀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基本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審及第3階段:議價作業)。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4年2⽉3⽇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2⽉3⽇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抬頭名稱:「臺北⾃來⽔事業處」。 七、截⽌收件⽇或開標⽇為辦公⽇,⽽該⽇因故停⽌辦公,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契約於決標次⽇起15⽇內簽訂。 九、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表所列之⼈⼒項⽬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一、本案不限定中⼩企業參與。 ⼗二、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三、疑義、異議受理窗⼝:臺北⾃來⽔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安區⻑興街131號。 ⼗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1次請領契約價⾦前完成電⼦統⼀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時提出電⼦統⼀發票,無統⼀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須採紙本統⼀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六、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簽章製作電⼦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申請⼯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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