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31063G28 已決標公告

114年各加壓站儀電設備維修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13/12/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佳洛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100,000
原始預算
$ 8,324,986
底價金額
$ 8,110,000
決標折數
99.8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盈蓉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陳盈蓉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cpcaa4863@water.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列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訂約為止,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60%。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31 10:00
開標時間 113/12/31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於決標後拒不簽約情事,後續再發包作業延誤案件執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發生違約情事或因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致本處遭受損害可充抵。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正式開工日至114年12月2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Z05010)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603050)或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圖控軟體及PLC 程式之編修及撰寫)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范銘志先生、電話:02-87335971。 二、本購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3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財務科辦理押標金退還。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一、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三、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789、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六、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七、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八、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處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盈蓉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供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陳盈蓉
聯絡電話
(02)87335820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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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列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訂約為止,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60%。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31 10:00
開標時間
113/12/31 14: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1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於決標後拒不簽約情事,後續再發包作業延誤案件執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廠商發生違約情事或因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致本處遭受損害可充抵。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正式開工日至114年12月2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者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Z05010)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603050)或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圖控軟體及PLC 程式之編修及撰寫)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范銘志先生、電話:02-87335971。 二、本購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13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財務科辦理押標金退還。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本案簽訂契約時,各項單價調整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辦理:詳細價目表所列之人力項目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一、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三、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789、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六、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七、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八、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處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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