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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 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200日曆天內(不含機關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時間),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契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附加說明
**本次公告修正招標文件-評選須知七、評選會議(一)委員出席之相關規定**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江冠汝(電話:02-83695083)。
二、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費用給付(新幣臺2,000,000元),依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規定,應將報價內容附於服務建議書內,廠商報價不得超過本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如低於該固定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自願減價,以該報價總價決標。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7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7月1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需求計畫書、評選須知及詳細價目表。
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六、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七、開標方式:1次投標分3階段程序辦理【資格審查、評選(含簡報)及議價】。
八、付款:本案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100 %,其各期之付款條件:分三期付款,期初規劃報告審查通過後第一次付款(10%),期中規劃報告審查通過後第二次付款(30%),期末報告審查通過後驗收完成付款第三次(60%)。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一、本案委員名單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首頁/查詢服務/其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十二、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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