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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限最長27個月(含續約2年及無法順利完成契約之延長契約期間3個月)及增購契約上限金額不逾50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函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廢棄物之處置以再利用方式為目的處理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政府登記有案之廠商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機關直潭淤泥廠共同申請再利用,並已獲准在案者或符合通案(處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經濟部許可範圍)再利用之工商廠場,並已獲准在案者,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D-0902。(2)水泥製造業(C901030)或預拌混凝土製造業(C901040)或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C901050)或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C901990)或磚瓦之製造,投標廠商其許可文件上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之水泥(場廠)業或紅磚原料之製磚廠,許可再利用廢棄物種類代碼需有R-0909(淨水污泥)。
2.本採購之淤泥清理量以每月5000噸訂定,每月經營清理總噸數於承攬後應不超過其營業許可範圍,若其許可每月清理總噸數餘額不足5000噸/月,可採同業共同投標,以3家為限,若文件不合者視同資格不符。
3.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有政府機關許可之再利用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王少儒,電話:02-83695149。
二、公告底價:新臺幣35,470,000元整。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2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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