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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water.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2樓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250日曆天內完成器材購(製)作、檢驗、安裝、試車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函頒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Z05010)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項目 代碼:E603050)營業項目之一者。
2.履約能力證明: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應提出曾完成10萬CMD以上出水量淨水場圖控軟體及 PLC程式編修或撰寫類似案件(非維修或維護類勞務案)承做之證明文件,並得以採購機關(構)出具之 驗收證明為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林益慶先生、電話:(02)83695150。
二、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6,338,800元整。
三、開標方式: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分別書面密封,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投標,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投標廠商資格及投報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四、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4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4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價目表。
六、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七、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八、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十一、規格審查:投標時廠商須依照附表「投標廠商投報規格說明暨審查表」之項目,將技術規格及相關資料逐項標示清楚,註記項次後編訂成冊並編頁,該附表應另行編頁並置於所有資料冊之前,以便供機關審查規格之用,且得標後併入契約執行,其餘詳本案補充說明、規範說明書等規定。
十二、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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