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6.其他GPA簽署國均未對我相對開放之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經機關評鑑後取得續約資格者(評鑑及續約規定詳契約第20條),再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同意後得續約,最多續約2次,每次以1年為限。2.當年度契約期滿或經機關評鑑廠商未取得續約資格,惟機關新契約尚未完成發包時,機關得依本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間至新契約生效日止,但以不超過3個月及契約上限金額25%為限3.上揭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情形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本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總上限為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275% 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或機關通知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設立登記之金融業(營業代碼H1項下)或金融輔助業或金融機構跨行清算業或郵政儲金匯兌業(營業代碼H106010)等相關行業其營業含代繳(收)業務或跨行清算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曾雪芳(電話:02-87335973)。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四、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五、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扣繳日起算3個營業日解款並於扣繳完成次營業日回傳回帳檔案者,每代繳成功1筆為手續費最高3元;扣繳日起算6個營業日內解款並回傳回帳檔案者,每代繳成功1筆為手續費最高2.5元。
六、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七、本案採複數分項決標,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在各項核定底價內廠商複數決標。
八、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本案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處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9年度委託金融機構及郵政公司代繳水費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