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經機關評鑑後取得續約資格者(績效評鑑及續約資格規定詳契約第二十一條),
再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同意後得續約1年,最多續約2次。
2.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預算金額260% 之權利。
3.當年度契約期滿或經機關評鑑廠商未取得續約資格,惟機關新契約尚未完成發包時,機關得依本契約單價及條件延長契約期間至新契約生效日止,但以不超過3個月及年度契約總價20%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簽訂書面契約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1.資訊軟體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2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代碼E60305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代碼EZ05010)或電腦設備安裝業(營業代碼E605010)等相關行業之廠商。
2.本專案屬於現有系統維護案,標的為本機關自動讀表智慧化管理系統維護且須與正式營運作業中之系統共同運行,得標廠商必須具備本專案相關資訊系統問題即時處理及維護之能力,及因應資訊及業務變革增修系統功能,廠商投標前應詳閱補充說明,並審慎評估履約能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李敏年(電話:02-87335924)。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月1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四、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開決標方式:
(一)本案預算金額1,302,000元整,採公開招標,在核定底價內以最低標價決標。
(二)投標廠商資格需符合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投標廠商須依照本補充說明【貳、特殊規定】之「五、廠商履約能力證明」完成2個階段審查,合格廠商才能參加價格標之開(決)標作業。
(三)其他如本案投標須知。
七、廠商履約能力證明本機關分2階段審查:1.第1階段審查:廠商須於投標時填妥「投標廠商履約能力資格審查表」(詳閱補充說明附件4)將相關資料逐項標示清楚編訂成冊,該附表應置於所有資料冊之前,供本機關開標時審查,證明文件有缺失或標示不清楚或依本表審查不符合為不合格標。以上投標所提履約能力佐證文件,廠商得標後本機關如有需要,仍應依契約規定或本機關要求提供進一步佐證資料。2. 第2階段審查:機關以公文、電子郵件、口頭或電話等方式通知第1階段審查合格廠商,安排投標時提出專案成員至機關指定日期暨地點進行線上維護技術能力審查,如廠商未參加本階段測驗項目或審查不符合為不合格標。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本處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十、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處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以上做法,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十一、本次為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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