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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8/10/01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8/10/01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87335796)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廠商履約期間自與機關完成點交日次日起1年6個月,餘詳契約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公司,並具有「F501030(飲料店業)或F501060(餐館業)或F501990(其他餐飲業)或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或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營業項目之一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施俊宏(電話:02-83695142 )。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9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9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序位法),擇符合需要廠商,依評審評比結果,依序議價(議定其他內容)決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權利金(即新臺幣884,568元整)。企劃書所列權利金如低於公告之固定權利金,視為不合格標,不得作為符合需要之廠商,如報價高於公告之固定權利金,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經評定為最符合需要之廠商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准,以該較高之權利金決標。
六、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企劃書及附件請自行封裝後一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資格審查、第2階段:簡報評審及第3階段:議價)。
七、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審須知。
八、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九、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一、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30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