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35015G25 已決標公告

噪音紀錄器(含接收器及分析軟體)採購案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08/05/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旭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60,750
原始預算
$ 987,000
底價金額
$ 983,285
決標折數
97.7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紅美
聯絡電話 (02)87335795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林紅美
聯絡電話 (02)87335795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f222@twd.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5/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5/21 17:00
開標時間 108/05/22 14: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9,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108年10月31日前履約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般儀器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E01010)或精密儀器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13030)或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Z05010)或精密儀器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3040)或國際貿易業(營業項目代碼:F401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陳信良(電話:02-87335720)。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5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5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四、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預算金額987,000元整。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招標方式: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規格標與價格標),投標廠商資格及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七、規格審查:1.投標時廠商須依照附表「設備規格及功能驗證清單」之項目,將技術規格及相關資料逐項標示清楚,註記項次後編訂成冊並編頁,該附表應另行編頁並置於所有資料冊之前,以便供機關審查規格之用。2.投標廠商附於規格標之文件,若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或標示不清楚,致使無法評定其規格標是否合格時,將判定為不合格標。3.以上投標所提技術規格文件係供初步審查,得標後如有需要,仍應依契約規定或機關要求修正。 八、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於108年10月31日前完成履約程序。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本次為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5/2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紅美
聯絡電話
(02)87335795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林紅美
聯絡電話
(02)87335795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f222@twd.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5/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5/21 17:00
開標時間
108/05/22 14: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9,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108年10月31日前履約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般儀器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E01010)或精密儀器批發業(營業項目代碼:F113030)或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EZ05010)或精密儀器零售業(營業項目代碼:F213040)或國際貿易業(營業項目代碼:F401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陳信良(電話:02-87335720)。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5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5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四、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預算金額987,000元整。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招標方式: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規格標與價格標),投標廠商資格及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七、規格審查:1.投標時廠商須依照附表「設備規格及功能驗證清單」之項目,將技術規格及相關資料逐項標示清楚,註記項次後編訂成冊並編頁,該附表應另行編頁並置於所有資料冊之前,以便供機關審查規格之用。2.投標廠商附於規格標之文件,若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或標示不清楚,致使無法評定其規格標是否合格時,將判定為不合格標。3.以上投標所提技術規格文件係供初步審查,得標後如有需要,仍應依契約規定或機關要求修正。 八、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於108年10月31日前完成履約程序。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本次為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5/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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