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餘詳補充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F113100污染防治設 備批發業或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二)需檢附經環保署(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設備審查技術規範)通過審驗濾煙器型號之核可公文,與自「環保署移動污染管制網」(https://mobile.epa.gov.tw/)「環保署核定濾煙器項目與金額」「濾煙器型號」下載列印之濾煙器型錄,濾煙器型號之匹配原則應與加裝車輛排氣量相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更正招標公告係因招標文件補充說明一、一般規定(七)2.規格審查及其附表「規格審查表」增列文字,請投標廠商務必重新下載詳閱。****
增列文字內容如下;投標廠商必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通過之濾煙器代理商或製造商,且至少具備一種符合本案車輛規格所需之濾煙器型式,未具備之濾煙器型式得以與其他環保署認證通過之濾煙器代理商或製造商合作,投標文件中需檢附合作之濾煙器代理商或製造商合作同意書或供貨證明。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蕭莉月(電話:02-87335817)。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4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4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四、本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招標方式:(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二)規格審查:(1)投標廠商必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通過之濾煙器代理商或製造商,且至少具備一種符合本案車輛規格所需之濾煙器型式,未具備之濾煙器型式得以與其他環保署認證通過之濾煙器代理商或製造商合作,投標文件中需檢附合作之濾煙器代理商或製造商合作同意書或供貨證明。(2)投標時廠商須依照附表「規格審查表」,將佐證文件以螢光筆標示與本表填寫對應之項目,並將本表置於佐證文件之前,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以供機關審查。(3)機關審查表列項目(主動式及被動式),若有不符規格或未附型錄文件,以不合格標論。
七、履約期限:(一)自決標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履約(含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送達機關指定地點安裝完成。包括濾煙器安裝並取得臺北市環境保護局所屬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證明。(二)履約期間,廠商需提供安裝設備型號清單,安裝濾煙器時,應拍照存證(照片應包含施工前、中、後)。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本次為第2次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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