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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上限金額如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並經其同意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3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止,餘詳補充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公司,營業項目並具有「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
二、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項下之種類須有無機性污泥類(D-0902)之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朱奎俊(電話:02-28930795)。
二、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800,000元整。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2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2月1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價目表。
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六、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七、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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