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履約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 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7年9月25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433號函修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汽車貨運業(營業代碼G101061)或人力派遣業(營業代碼IZ12010)或合法立案之快遞物流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聯 絡 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金芳鈺(電話:02-87335808)。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0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1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
四、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120,000元。
五、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預算金額:新臺幣1,312,828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99,797元、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213,031元),本案為本處與工程總隊合併招標、分別訂約。
七、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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