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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履約期間至新契約開工前一日為止,但延長履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得超過上限金額25%。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洽購圖說費為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內含劃撥手續費1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電子招標文件,請至工程會政府採購網付費下載。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工程會106年7月13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設立登記項目內容具資訊服務(I301010)相關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張美惠,電話:02-87335683。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四、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最長為3個月,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如逾保留決標期限者,本案即辦理廢標;保留決標期限內,廠商應受報價之拘束,不得撤回,違者沒收押標金。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五、本案訂底價,不公告底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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