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ear@water.gov.taipei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通報履約期間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加契約上限金額或延長期間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逾2個月,增加金額不得逾契約上限金額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補充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或保全業(I901011)或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蔡政宏 (電話:02-83695142)。
二、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整。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2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價目表。
五、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六、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七、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八、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本案公告預算倘106年12月1日(下稱該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辦理保留決標,俟該日為決標日;如決標日於該日以後者之採購案無須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契約須俟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後始開始付款。
(二) 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辦理契約變更作業,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撥付。
十一、本案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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