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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上限金額用罄或履約期限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履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鋼材二次加工業(CA01050)或鋼鐵鑄造業(CA01030)或五金批發業 (F106010)或五金零售業(F206010)或水器材料批發業(F106040)或水器材料零售業(F206040)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孫文益,電話:02-87335790。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0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1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四、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五、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六、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七、公告底價:新臺幣2,078,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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