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或通報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報期間至新契約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增加之金額,不超過契約上限金額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電子招標文件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 web.pcc.gov.tw/)下載。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機關指定之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印刷業(C701010)或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C703010)或影印業(IZ01010)或排版業(IZ10010)等營業項目之公司、商號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商品名稱具有印刷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蕭莉月(電話:02-87335816)。
二、決標方式:在核定底價內以最低標總價決標,以單價訂約。本採購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其作業程序依投標須知。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投標須知。
五、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本案預定決標日為臺北市議會審議相關年度預算通過完成後次(工作)日。
八、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九、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最長為3個月,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如逾保留決標期限者,本案即辦理廢標;保留決標期限內,廠商應受報價之拘束,不得撤回,違者沒收押標金。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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