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ear@water.gov.taipei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1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29日前完成供應,餘詳契約規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公司,其具有「(I401)廣告業」或「(J502)電視業」或「(J503)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或「(J601)藝文服務業」或「(J602)演藝活動業」營業項目之一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林佳宜(電話:02-83695091)。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0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0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決標方式:本案採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依評審評比結果,依序議價決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本案不訂底價(採固定價格給付)。
六、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企劃書及附件請自行封裝後一併投寄)。本案分3階段程序辦理(第1階段:資格審查、第2階段:評審(無須簡報)及第3階段:議價)。
七、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評審須知及詳細價目表。
八、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九、投標廠商證件封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一、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本案預定決標日為106年11月10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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