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經機關評鑑後取得續約資格者,再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同意後得續約,最多續約2次,每次以1年為限。
(二)上揭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情形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增購,本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總上限為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275% 之權利(但以當年契約金額125%為上限)。
餘詳補充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電子招標文件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 web.pcc.gov.tw/)下載。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本機關供應科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或機關通知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設立登記之金融業(營業代碼H1項下)或金融輔助業或金融機構跨行清算業等相關行業其營業含代收(繳)業務或跨行清算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曾雪芳(電話:02-87335973)。
二、決標方式:公告底價;複數決標。
三、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臨櫃及非臨櫃代收依約每日傳送資料並按週解繳代收款項者,手續費每筆最高2元;整合所屬參加單位代收依約整合3家行庫,並每日傳送資料及按週解繳2次代收款項者,手續費每筆最高2.5元;即時代收將每交易日(自0時至24時)用戶即時轉帳代收成功之水費逐筆解繳者,手續費每筆最高2.5元。
四、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2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投標須知。
六、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
九、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十、本案公告預算於105年度12月1日(下稱該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俟該日為決標日;如決標日於該日(含)以後者之採購案無須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本契約須俟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後始開始付款。(二)倘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依程序辦理採購契約變更事宜;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辦理解除契約,廠商除訂約所支出費用外不得請求賠償,另若有機關通知先行施作部分,逕援依解約前契約單價核計已實際發生費用後覈實撥付。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