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7718@water.gov.taipei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E102011、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及宜蘭縣之業者)、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油漆廠商(E901010)或營業項目含油漆項目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王志隆先生、電話:02-83695137。
二、履約地點:新北市新店區二清水管橋。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5年11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付款方式:
(一)本採購案無預付款。
(二)估驗計價:全部作業完成,經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
七、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八、保固保證金:免保固。
九、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二、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四、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五、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六、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十七、「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最長為3個月,俟預算審定後次(工作)日即為決標日,機關不另行製作決標紀錄。如逾保留決標期限者,本案即辦理廢標;保留決標期限內,廠商應受報價之拘束,不得撤回,違者沒收押標金。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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