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ys71@water.gov.taipei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90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或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4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10)。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投標廠商應提出: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300mm(含以上)管線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陳德記(電話:02-87335665)。
二、本案採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8,940,000元。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開標方式:本工程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6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七、投標時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672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電話:02-8733579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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