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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發包作業量減少:設計與工程一次發包完成,發包次數可減少。
二、 確保工程品質:統合設計與施工,責成廠商針對彎曲地形及地質狀況,專業選定適當之潛盾機型式進行最適設計並整合相關施工經驗,確保最佳施工品質與進度。
三、 促進工程介面整合效率:統包商具有工程界面管理、設計與施工專業整合及協調之執行能力。故設計、施工由同一廠商負責,減少界面爭議。
四、 縮短整體工程執行時程:決標後,即進行設計及施工整備併行作業,屬重疊性作業方式,可有效縮短時程。
五、 提昇工程效益:統包契約除可有效避免綁標外,有助於廠商進行工法、材料之創新以及管理效能之提升,設計與施工整合易激發設計施工創意,機關投入工程界面協調作業之人力與時間減少、精簡專案控管人力,提昇工程效益。
六、 有效管控採購品質:設計與施工專業整合,廠商團隊目標一致,藉夥伴關係融洽推動本案,承擔設計與施工責任,責無旁貸協力履約,可確保本案採購品質。
七、 無增加經費之虞:為完成履約標的所必須具備之工程或財物,只要符合原統包目的及範圍,廠商應負責設計、施工、供應或安裝,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補償,工程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修訂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本案採2合1異業共同投標,投標廠商須具備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E501011)」與「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E501011)」與「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共同投標,並須持有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廠商兼具上述廠商資格者得單獨投標,不須共同投標協議書。
2.特定資格:
(1)共同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財力」:投標廠商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另共同投標廠商之每一成員財務報告之淨值則不得低於工程預算十二分之一與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佔比例之乘積。
(2)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其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潛盾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李魁興先生、電話:02-83695210。
二、履約地點: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堤外高灘地至東湖路160巷。
三、本案採人工購買或電子領標者均須檢附領標憑據(收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人工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四、 開標方式: 本工程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投標廠商資格及投報技術規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作業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6年5月2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6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付款方式:
(一)本採購案無預付款。
(二)估驗計價:
1.每月月底估驗一次,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95%。
2.全部工程完成,經驗收合格後,依規定程序付清尾款。
3. 廠商除情形特殊經機關同意得不辦理當期估驗外,皆應按期辦理估驗,且不辦理估驗期數,不得連續二期,如有違反前述規定機關得按日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00元。。
七、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八、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3%,保固期限:3年。
九、押標金抬頭名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契約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簽訂,如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十二、暫停營業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十三、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四、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內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十五、投標時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十六、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820、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十七、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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