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52001F27 已決標公告

公館配水池改建暨共構多目標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決標日:105/12/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5,000,000
原始預算
$ 155,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代碼 3.79.2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段洛城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段洛城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hpistons@water.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5/12/08
原公告日 105/10/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2/06 17:00
開標時間 106/02/07 09: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第二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開工,依履約進度完成規劃設計,總計235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5年8月19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應具以下兩部分技術服務廠商資格(「建築物部分」及「自來水設施部分」): 1.建築物部分:建築師事務所 2.自來水設施部分: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水利或環工)。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水利或環工)。 本案以「建築師事務所」為投標主體,「自來水設施部分」需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不允許其他投標廠商組合方式;分包廠商代替之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投標須知第16點規定。 (二)廠商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之實績,以下兩項皆需符合,惟(2)自來水設施部分之實績允許由分包廠商之實績替代之: (1)建築物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建築主體部分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1億5,000萬元。 (2)自來水設施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容量在2,000立方公尺以上之高架水塔或蓄水池或配水池或清水池或平壓設施及其他自來水專用構造物等之設計或監造勞務契約。 2.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聯絡人:招標單位段洛城(電話:02-87335797)傳真:02-87335794;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羅英峰(電話:02-83695204)。 二、付款方式:依契約第5條規定辦理。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投標須知、需求計畫書與評選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0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27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段洛城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機關代碼
3.79.27
單位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聯絡人
段洛城
聯絡電話
(02)87335797
傳真號碼
(02)87335794
電子郵件信箱
hpistons@water.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5/12/08
原公告日
105/10/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2/06 17:00
開標時間
106/02/07 09: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第二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開工,依履約進度完成規劃設計,總計235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5年8月19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應具以下兩部分技術服務廠商資格(「建築物部分」及「自來水設施部分」): 1.建築物部分:建築師事務所 2.自來水設施部分: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水利或環工)。 或(2)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水利或環工)。 本案以「建築師事務所」為投標主體,「自來水設施部分」需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不允許其他投標廠商組合方式;分包廠商代替之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投標須知第16點規定。 (二)廠商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之實績,以下兩項皆需符合,惟(2)自來水設施部分之實績允許由分包廠商之實績替代之: (1)建築物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建築主體部分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2,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1億5,000萬元。 (2)自來水設施部分: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容量在2,000立方公尺以上之高架水塔或蓄水池或配水池或清水池或平壓設施及其他自來水專用構造物等之設計或監造勞務契約。 2.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聯絡人:招標單位段洛城(電話:02-87335797)傳真:02-87335794;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羅英峰(電話:02-83695204)。 二、付款方式:依契約第5條規定辦理。 三、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5年12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特殊規定:詳本案投標須知、需求計畫書與評選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2/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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