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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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上限金額用罄或通知交貨期限期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或延長通知交貨期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上限金額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專人洽購圖說費為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內含劃撥手續費1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2)電子招標文件,請至工程會政府採購網付費下載。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供應科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3/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用罄,先屆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1日函訂頒版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鋼材二次加工業(CA01050)或鋼鐵鑄造業(CA01030)或建材批發業(F111090)或建材零售業(F211010)或五金批發業(F10601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孫文益,電話:02-87335790。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表。
四、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式契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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