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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發包作業量減少:設計與工程一次發包完成。
二. 確保工程品質:統合設計與施工,責成廠商針對本案各建物及地下管線複雜等因素進行最適設計並整合相關施工經驗,確保最佳施工品質與進度。
三. 促進工程介面整合效率:統包商具有工程界面管理、設計與施工專業整合及協調之執行能力。設計、施工由同一廠商負責,減少界面爭議。
四. 縮短整體工程執行時程:設計及施工整備併行作業,屬重疊性作業方式,可有效縮短時程。
五. 提昇工程效益:統包契約有助於廠商進行工法、材料創新,及管理效能之提升,設計與施工整合易激發設計施工創意,機關投入工程界面協調作業之人力與時間減少、精簡專案控管人力,提昇工程效益。
六. 有效管控採購品質:設計與施工專業整合,廠商團隊目標一致,藉夥伴關係融洽推動本案,承擔設計與施工責任,責無旁貸協力履約,可確保本案採購品質。
七. 無增加經費之虞:為完成履約標的所必須具備之工程或財物,只要符合原統包目的及範圍,廠商應負責設計、施工、供應或安裝,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補償,工程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專人洽購圖說費新臺幣150元,或郵寄購買圖說費為165元,郵寄請註明購買標單案號及名 稱,將郵局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72元並附大信封寄至領標處所(劃撥帳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第19442280號、戶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二) 電子領標圖說費100元,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客服中心)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以下二項資格。
一、施工廠商: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2.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
二、設計廠商: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或水利)。
2.工程技術顧問業(科別:土木或水利),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 3.本案允許由「施工廠商」為投標廠商,「設計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之。
4.本案允許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勘查現場或設計內容疑問請電:郭育廷(電話:02-83695204)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者,應於105年10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5年10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履約期限
設計工期:簽約次日25日曆天。
工程工期:開工日起45日曆天完成第二階段、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三階段。
4.得標廠商應於完成訂約後15日,依經濟部「商工電子公文交換服務計畫」相關規定辦理電子交換申請作業,以利辦理電子公文交換。
5.本工程含有「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回收變賣」項目,係將施工銑刨瀝青混凝土道路鋪面所得刨除料回收售予廠商作為本總隊「收入」繳庫,本項單價不隨決標比例調整變動,由得標廠商依實作數量乘出售單價(-571.95元/M3)另加5%營業稅計算繳納總售價,不併入包工費計價並依契約相關規定按時繳回本總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話:02-87335796、傳真:02-87335794、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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