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
電子郵件信箱
dan691012@water.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開標地點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第1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3樓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詳投標須知,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任一項:
(一)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Z05010)或登載有儀表、監控、自動化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等相關項目
(二)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50)或登載有自動化設備之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等相關項目
(三)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4010)或登載有各式機械、抽水機、閥類之製造、安裝等相關項目。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本次為第2次招標,僅變更 "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並可援用前次電子領標憑據投標。
※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時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一、規範及設計疑義聯絡人請洽:王潔圭,電話:02-83695201。
二、押標金560,000元,受款人請書明「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 10 %。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
三、本案公告底價,為10,101,000元。
四、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 1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機關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若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機關辦理押標金退還。
六、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有特殊事由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七、依臺北市政府電子契約推動計畫,契約副本文件採電子化簽署作業,得標廠商應配合登錄臺北市政府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簽署契約副本。
八、本案屬連續計畫經費,惟114年預算尚未經本市議會審議,如未獲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九、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