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十一樓東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本案最長 擴充至116年3月31日止,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7萬4,401元,餘詳投標須知第7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研考會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研考會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決標日晚於115年1月1日者,自機關通知日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詳勞務採購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依需求訂定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法登記合格非受停業處分之廠商,營業項目符合下列任一項:IZ12010人力 派遣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依法納稅。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 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30~12:00至下午13:30~17:00內送達。
※逾截止投標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之日數為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如未滿1日者以1日計)。
※押標金:無需繳納。
※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本會因辦公區域進行管制,投標廠商如採專人送達請先聯繫本會聯絡人,請電洽(02)27208889轉分機7787蔡先生,約定至本府行政大樓11樓東南區「研考會秘書室」收取標單,並請注意收受投標文件時效,如逾時送達本機關,後果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或其他災變於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次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或其他災變於機關所在地(臺北市)停止上班,開標日順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本採購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同點第4款原則辦理。(詳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