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
電子郵件信箱
wa-0106@mail.taipei.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代辦「2017臺北世大運電話客服中心」,於1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預估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90萬6,365元。
2.預估107年、108年、109年及及110年(含估算契約期滿若新舊契約不及銜接時,原廠商於110年續承接3個月內之金額),後續擴充之預估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億682萬7,065元。
3.上開2項後續擴充之預估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億973萬3,43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使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政府立案合法設立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行號。
二、.特定資格: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採購標的同性質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29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572萬元。
(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大陸地區廠商得否參與﹞: 不得。
其他
1、廠商提出疑義、異議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3.27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06.4.12。
2、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給付。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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