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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無重大過失,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依原履約條件及契約單價核算後續契約價金,且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保留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43萬9,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6年4月30止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11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30011號函先行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含C701010印刷業或C805990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等其中1項
附加說明
一、本案係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案履約項目、預估數量、預算單價、適用機關、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等請詳閱契約及需求規範書。
三、預定決標日期:112年4月10日。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3月16日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112年3月21日以前。。
五、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54萬5,000元整。.
六、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應重新領標,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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