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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G501011民用航空運輸業、G501020民用航空總代理業或J902011旅行業等其中1項。
2.投標廠商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半年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預估採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至以色列特拉維夫本古里安國際機場來回公務國際機票(經濟艙)預估22張,每張預算單價新臺幣5萬8,000元整(含機票上所列之其他稅捐或費用、政府及機場稅金、燃油附加費用及本市市政大樓至桃園國際機場國內來回交通接送費用),班機時間請詳閱需求說明書,投標廠商請確認可提供符合需求之機位,且不得提供廉價航空公司之機票。
2.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27萬6,000元整。
3.本處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定各次履約期限,本處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08年9月13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4.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次日起15日(日曆天)內,提供來回機位訂位紀錄及電腦代號,並依機關履約通報單明訂之期限前交付機票。
5.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6.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5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5月1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26萬5,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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