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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依原履約條件及契約單價核算後續契約價金,且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保留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29萬6,750元整(經機關評估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無重大過失,機關得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至112年3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7年11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76013321號函修頒之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等其中一項。
2.投標廠商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半年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係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案履約項目、預估數量、預算單價、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等請詳閱契約及需求規範書。
三、本案訂約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人事處,適用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訂購單,通知廠商履約,訂購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四、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4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8年4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90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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