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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有意續約,應於本契約期滿前180日辦理續約評鑑,評鑑結果為80分以上者,得辦理續約3年;續約時依原契約條件及固定金額/服務費用/費率辦理,並以換約方式免辦理議價程序。
2、如本契約期滿未續約或113年度契約期滿時機關尚未完成114年度之採購程序,經機關評估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無重大過失,得與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固定金額延長履約期限三個月,且以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107年5月17日府工採字第10730004100號函修頒之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資格:
(1)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校。
2.應備納稅證明及投標聲明書。
3.須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半年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其他文件: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4份(正本1份,副本13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採一段投標不分段開標,預定決標日為107年12月15日。
2.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11月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1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履約期限: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如決標日逾108年1月1日,則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4.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每名嬰幼兒每月收費新臺幣1萬8,000元,由服務對象之家長繳費方式給付,收托上限以12名為原則;廠商須自負盈虧(詳執行計畫第陸條)。
5.本案等標期內開放場地參觀,參觀時間及採購標的問題請洽給與科27208889轉8611簡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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