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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之後續擴充權利,並以履約項目之契約單價核計契約價金,且以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上限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11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05年09月01日府工採字第10530240000號函修頒之財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須含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等其中任一項。
2.投標廠商需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
其他
1.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即106年4月19日)前以書面向本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1日(即106年4月26日)。
3.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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