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666959#27256196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新臺幣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第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政局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指定日期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內竣工。(詳契約主文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廠商)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更正公告
延長等標期
1. 修正內容:詳第1次公開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對照表。
2. 本案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4年10月8日下午5時止。
3. 招標文件之投標封套、標單及圖說已抽換。
4.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押標金有效期延長至:1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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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底價]:新臺幣 陸佰陸拾捌萬 元整。
※ 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裝入投標封套(箱)內。
※ 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為受款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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